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以下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第26条规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 (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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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交付的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5、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2、开发商将签约房屋再抵押。 3、出卖方隐瞒房屋已被抵押事实。 4、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过大。 5、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6、出卖方迟延交房。 7、非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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