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④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⑤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来反馈诉求。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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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 1、对于不在缴纳范围内的,业主有权拒交; 2、服务质量过差时在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承诺或书面允诺过、服务质量不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交的,业主有权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有: 1.物业费收取时间,应当从业主收到房子交付时间起算起。如果交付时间延迟,业主完全可以拒绝缴纳延迟这段时间的物业费,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不能作为物业费交付起始时间。 2.物业公司没有与小区业主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3.物业公司服务太差,可先不交纳,但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拍照等资料。 4.业主发现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合同以外服务并收费的,业主可拒交。 5.物业公司收费标准超出物价部门审核公示标准,超出部分费用业主可以不交。 6.若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且还未交房,业主可不交纳物业费。 7.经查,物业公司无法出示合法的价格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8.物业公司收取中央空调、供热动力设备等能源费用,业主可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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