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是可以被迫辞职的,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克扣其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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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工资被单位克扣可以拨打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或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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