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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2022-08-17 1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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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17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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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转正后不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转正后不胜任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八、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九、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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