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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等。
有下列规则: 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 2、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3、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4、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5、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 6、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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