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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规则

2022-07-16 08: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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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6 回复

专业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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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则有以下重要条款: 1、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仅规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的,是有效的。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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