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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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否真实; 3、合同的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具备。
公司合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换股比例的约定及调整; 2、公司在达成合并协议后的30日内必须进行公告或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4、合并后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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