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必须明确薪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该作出赔偿,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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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要写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上必须写薪资。劳动报酬(即薪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薪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但并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金额,也可以表现为明确的计算方式,如计件工资时写明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提成工资应写明提成基数与比例等。劳动合同没写明薪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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