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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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就业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损害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开出员工。
公司可以开除员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其一是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二是工在被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三是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的;其四是员工在被录用期间犯有刑事责任的。除此之外,如果有不想再继续录用的员工,公司也可以提前与该员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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