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而非保险合同本身,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约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承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人提出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就应追溯于收取保险费之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保险公司的过错不及时签发保险单,若发生了保险事故,又因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公平,这种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 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没有把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且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人没有及时签发保险单,若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不能因为保险人违反法定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但在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一概承担保险责任,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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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条件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均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其生效条件为保险合同成立,但是如果约定了生效条件或时间的,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或时间届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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