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域名问题的规范性规定,因此不同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适用法律方面还存有不同。有的法院处理域名注册纠纷适用的是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我院则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也是存在争议的。我们认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侵权行为内容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已经得到明确的列举性解释,在处理域名纠纷的案件中适用该条规定显然不妥。在目前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适用时,可以考虑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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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域名备案和主机备案问题有:备案是备案域名,但是是有主机的网站才要备案,主要是备案你的网站内容。现在备案一般要你的主机上做为接入商,所以一般是国内买的空间要备案,国外的不要,如果不想备案最好是将域名和主机都在国外买。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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