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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中买卖人可否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2022-11-01 14: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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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1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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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我们通常所说的支持房屋差价损失,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因此,合同无效的差价损失和合同有效的差价损失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此可以得知,这一规定并未规定预期可得利益不属于损失的范畴,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卖房毁约,需要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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