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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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如下:股东要想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数以上股东同意,否则不能转让;当股东想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行使或放弃。只有当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股东才能转让该权利。
外资股权转让也是可以转让的,限制条件有: 1、应当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转让合同经过政府核准部门核准和工商登记后,才会生效; 3、对向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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