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资债权而言,由于性质特殊,是无法设定担保的。当工资债权与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和时,由于工资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唯一依赖,如果工资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为了确保工资债权的实现,一般都应承认一定期间内没有获得清偿的工资优先于一切债权受偿,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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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质的普通债权主要指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当事人要设定普通质押债权的,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且出质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进行质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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