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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经营管理办法制度

2022-05-11 14: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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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1 回复

专业分析: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台账,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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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第1条危废暂存间必须派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 第2条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得存放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第3条当危险废物存放到一定数量(2吨以上),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关手续送往有资质单位处理。 第4条产废单位应在危废间规定允许存放的时间(每周五下班前)存入,遇节假日应在放假前一天存入,产废单位送入危险废物暂存间时应做好统一包装(液体桶装、固体袋装),防止渗漏,并分别贴好标识,注明危险废物名称。 第5条各产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间必须进行称重,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人员经核定无误后方可入库登记同时双方签字确认。 第6条各产废单位需凭借交接单入库,没有交接单不得入库,环保主管部门需定期查看。 第七条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别堆放,并在存放区分别标明危险废物名称,不得混放。 第八条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搬运通道应保持通畅干净。 第九条危废间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入库日期、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每年汇总一次。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暂存期间,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泄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所有警示标识应确保无损坏、丢失等情况,管理人应及时上报。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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