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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2.03.26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弥补监管短板、防控金融风险,银监会曾在2010年和2017年先后颁布《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再次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延续既有思路,完善监管办法,旨在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行为实施更为精细化的监管。 总体上,《办法》的出台是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之一,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等要求的重要工作内容。 通过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可以从源头控制重大风险的形成,为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创造更为良好的制度条件。(阅读全文) 对银行股东实施穿透式监管 对于股东实施“三位一体”的穿透式监管,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位一体”穿透式监管框架从三个层面对股东、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实行整合: 从股东层面看,《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厘清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明确股权结构,并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从商业银行层面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核,做好股东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等。从监管层面看,《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与以往监管实践中较为模糊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同,《办法》对股东、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 另外,《办法》还对投资人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将以往的“一参一控”改为“两参或一控”。这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其资源投向集中,更好地支持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阅读全文) 借鉴国际经验规范资金入股银行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基金、保险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并未加以禁止,但设置了入股限额。 另外,为防止主要股东利用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增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规避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要求。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变相通过所控制的金融产品来增持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总体上,对借道金融产品入股银行的投资行为,《办法》充分考虑了国际经验,并结合了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在允许其适当发展的同时,对其投资上限实行了限定,并对主要股东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有助于规范主要股东的行为管理,从源头控制重大风险的形成,为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创造了更为良好的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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