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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管理办法

2022-05-08 1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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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台账,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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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5.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7.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8.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9.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10.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1.标识管理 a.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b.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申报登记制度 a.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b.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第1条危废暂存间必须派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 第2条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得存放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第3条当危险废物存放到一定数量(2吨以上),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关手续送往有资质单位处理。 第4条产废单位应在危废间规定允许存放的时间(每周五下班前)存入,遇节假日应在放假前一天存入,产废单位送入危险废物暂存间时应做好统一包装(液体桶装、固体袋装),防止渗漏,并分别贴好标识,注明危险废物名称。 第5条各产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间必须进行称重,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人员经核定无误后方可入库登记同时双方签字确认。 第6条各产废单位需凭借交接单入库,没有交接单不得入库,环保主管部门需定期查看。 第七条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别堆放,并在存放区分别标明危险废物名称,不得混放。 第八条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搬运通道应保持通畅干净。 第九条危废间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入库日期、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每年汇总一次。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暂存期间,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泄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所有警示标识应确保无损坏、丢失等情况,管理人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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