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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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