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