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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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项目类型分有三类工程: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从项目的规模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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