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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1、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由租住户缴纳的; 2、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 3、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4、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5、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6、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1.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起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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