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我们的合同是在新政策颁发之前签订,此营业税到底应由谁支付? 未有约定,按法定。卖方。 2在法律上是否有卖方认为的柄着公平的原则双方支付的说法。 若达成协议,可以按双方支付。 3由于合同定于2005年7月15日交房,此合同是否已经属于甲方违约,此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若买方主张履行,可以诉讼。 4甲方认为没有及时交房是因为我没有把余款付清,但我认为是甲方一直不愿意支付营业税导致我没有办理贷款手续而无法付清余款,这个过错应该如何定义? 要看具体情况,双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 5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停止合同而不追求任何一方的责任。
针对买方开了了二手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凡是已经认定为是普通纳税人的企业,必须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普通纳税人在正常的经营中没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但是已经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要及时缴纳并注销,包括空白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存根。
公司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首先要去税局申请发票,申请完成后,装好税盘就可以开票了。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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