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我们的合同是在新政策颁发之前签订,此营业税到底应由谁支付? 未有约定,按法定。卖方。 2在法律上是否有卖方认为的柄着公平的原则双方支付的说法。 若达成协议,可以按双方支付。 3由于合同定于2005年7月15日交房,此合同是否已经属于甲方违约,此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若买方主张履行,可以诉讼。 4甲方认为没有及时交房是因为我没有把余款付清,但我认为是甲方一直不愿意支付营业税导致我没有办理贷款手续而无法付清余款,这个过错应该如何定义? 要看具体情况,双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 5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停止合同而不追求任何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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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需要有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分公司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分公司在进行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税务局申领发票。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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