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我们的合同是在新政策颁发之前签订,此营业税到底应由谁支付? 未有约定,按法定。卖方。 2在法律上是否有卖方认为的柄着公平的原则双方支付的说法。 若达成协议,可以按双方支付。 3由于合同定于2005年7月15日交房,此合同是否已经属于甲方违约,此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若买方主张履行,可以诉讼。 4甲方认为没有及时交房是因为我没有把余款付清,但我认为是甲方一直不愿意支付营业税导致我没有办理贷款手续而无法付清余款,这个过错应该如何定义? 要看具体情况,双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 5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停止合同而不追求任何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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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法律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一般有以下几种:1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租赁服务。13%:销售粮食、知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道部件)。11%: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6%:其他现代服务业。3%: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0%:销售特定0税率的货物或提供服务(例如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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