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赁不管是一年,还是三年五年甚至二十年,都涉及一个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约,如何续约的问题。 1、任何一方都没有当然的续约权。 我经常会碰到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想续约却被出租人拒,认为出租人不愿续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问律师有没有办法维权。这种承租人往往是用租来的房子经营,生意还不错,合同到期当然不愿意轻易换地方。 碰到这种情况,让律师很无奈,因为从法律上看,既然约定了期限,就必须认识到这个期限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到了期限后,自己还能否继续使用,能否续约,不是自己一方能决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权拒绝续约,甚至不需要什么合理的理由。 2、法律上不存在优先约续权. 有很多承租人认为自己当然享有一个合同到期后相比其他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而实际上,法律上是没有规定承租人的这个权利的,如果想拥有这个权利,必须得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而且,优先也仅仅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3、承租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续约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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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申请续签,续签合同应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续租时间、续租地点、续租租期、续租租金、支付方式与续租支付周期写清楚,最后写明其他条款适用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原租赁合同即可。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协商续签合同。若承租人继续承租房屋,并且出租人没有意见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会变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随时都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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