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再次,建议您收集开发商已经将房屋抵押的证据,从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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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方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土地抵押是不能办理房屋预售证的。 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商品房预售时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才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需要土地拥有者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还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要达到工程建设总的四分之一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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