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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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规定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是: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300%。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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