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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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与其解约的,则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而单位被责令支付后仍逾期不付的,要以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遇到拖欠工资情况的时候,劳动者可以采取的合法手段包括: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 (2)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去法院申请支付令; (4)直接去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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