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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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有: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通知后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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