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屋的坐落;(三)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四)房屋他项权事项;(五)房屋权利被限制事项;(六)房屋权利登记日期;(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八)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事项;(九)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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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内容有: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的行为,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以及注销登记。房屋属于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
一、登记范围: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 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四、收费标准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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