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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依据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具体内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土地使用证。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由国家持有土地所有权,而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在交纳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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