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将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认真订立和遵守买卖合同。对于该条中的“权属证书”的理解。这里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明材料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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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屋转让合同,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私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购房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三、购房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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