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正常来讲,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出资时没有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而离婚时产权方对对方出资不予认可的,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除非未登记产权的一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或当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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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购房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三、购房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私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购房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三、购房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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