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协助评估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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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以下几点:被征收房屋价值得相应赔偿;因为征收房屋从而导致的临时安置、搬迁的补偿;因为征收房屋从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一些奖励以及补助的方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些奖励。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条件是:已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发布《拆迁通告》;已进行入户调查;已公示评估结果;已送达评估报告;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发放、领取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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