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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强制拆迁应满足什么条件

2021-10-20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在补偿决定期限内转移的,由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附有补偿金额和专家存储账户、产权交换住宅和周转住宅的场所和面积等资料。根据这个规定,强制撤去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其他机构和组织没有强制撤去的权利。但是,强制拆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拆迁补偿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二、经法院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而且要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做出。三、法院受理此案件,向被强制撤销者提交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四、只有被拆除的人不自动拆除,才能采取强制措施。五、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审批。遇到拆迁时,必须明确拆迁程是否合法,不合法强制拆迁,拆迁人必须立即留下相关证据,便于事后救济维权。

相关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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