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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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除须遵循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外,还适用合同法上的具体规则。
股东义务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 5、追加出资义务;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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