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达到最佳的举报效果,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2)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举报人(组织和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举报人有责任客观的陈述违法事实,将举报的违法事实起因、过程、时间、涉及人员、有关证据、后果提供给办案人员。而且,举报人不必担心会遭到用人单位的报复,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为举报人保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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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及修改劳动规章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建立、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制度,提升内部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此,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予以重视,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建立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动者有权对劳动规章制度中不适当的内容提出异议; (3)劳动者有权以劳动规章制度违法,损害自身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应了解劳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规程度的界定。除上述提及的要点外,劳动者还应当密切关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查处并有义务为举报人进行保密,具体联系方式劳动者可以查询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热线,一般为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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