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陈某等人的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陈某等人所盗割的电缆线是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造成了238户电信用户的通信联络中断,危害了电信用户的公共安全。因此,陈某等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作为本案的陈某等人,主观上就是想将盗割的电缆线卖掉分点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然而所盗割的电缆线是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陈某等人也明知是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却怀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而去盗割。对于牵连犯,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应当采取吸收原则,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本案是定盗窃罪,还是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就要看处罚情况。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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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为:犯此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的处罚,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对于过失行为导致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且情节较轻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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