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速计算及索赔是期租合同中最为复杂的问题。租船合同约定“兴达”轮的航速为:“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航速可达大约(about)12节”。这“大约”一词,一般认为,是指5%,即航速误差在5%之内,就应认为已符合合同的约定。也有人为方便计算,以0.5节作为大约之数。如按5%计算,“兴达”轮航速只要达到11.4节、如按0.5节计算,只要达到11.5节就符合合同的约定了。本案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气象导航公司的评估计算航速的,气象导航报告的基本做法是:船长一般在每2-3天通知气象导航机构中午的船位及天气情况等,气象导航机构用这些资料估计该船每天中午的位置,进而提出报告说明(1)船舶平均速度;(2)因坏天气而损失多少速度,这一坏天气是估计出来的;(3)估计会遇到的顺流或逆流。这样在去除(2)、(3)因素之后,算出“实际”航速,与租约航速比较得出时间损失。这种方法在查核时没有也不会参考甲板日记与机舱日记,不会考虑转数(R.P.M.)、主要速度及空转等记录。另外,导航机构仅估计船舶每天中午的位置以及可能遇到的天气,有时定位误差在100海里以内并不奇怪。至于海流的估计,理论数字与事实情况也会有很大的偏差。因此气象导航计算航速并不是普遍或首选的方法。经气象导航公司对“兴达”轮期租第二航次的评估,认定该轮的航速达到11.39节,与11.4节相比,差0.0 1节,与11.5节相比,差0.11节。严格来说,就是差0.01节,也可以认为是违约。但考虑到相对的“兴达”轮实际航速11.39节,只是气象公司的评估,而没有其他证据,也许评估本身的误差就不止0.11节,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该轮违反航速约定好,还是认为其没有违约,则见仁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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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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