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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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当事人提出房产抵押申请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登记费用、产权证盖章,发放房产他项权证。
下列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上财产的抵押权办理登记后设立,其他财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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