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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产抵押登记注意内容主要包括: 1、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房地产抵押之后,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
房屋抵押登记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是: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只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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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
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文本规范,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相比,是一种特殊抵押,因此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条款设计上,需要注意; 2、最高额抵押物的权属审查。
1.申请。 2.受理审查。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5.收费发证。 6.立卷归档。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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