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是指:(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决定》中提到的“多人”、“多次”的理解是指“3”以上的数(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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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具体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有情节严重情形的,如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并且还要判处一定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判处一定的罚金。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的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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