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必须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应当写入劳动合同的待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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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一定需要连续缴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住房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但是如果员工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才能申请。而且公积金贷款后,他/她需要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直到贷款还清为止。否则公积金贷款合同可能因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而终止。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原则上不可以一年交一次。为了节约往返银行的时间,简化手续,单位亦可采取预缴的方式,即在年初、半年初、季度初单位可将本年度、本半年度、本季度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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