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具体来说患者知情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了解做何种检查,了解有可能出现的注意风险,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等。如果知情权被侵犯,可以到卫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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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有: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信息和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知道医生为患者提供的治疗疾病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1、病情了解权。 通俗的讲,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 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力知道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 有权力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医方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有效治疗疾病的方案,并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客观的讲解给患者听, 而且要做到将各种治疗措施的所有环节和内容都如实的告知给患者,不得隐瞒,实事求是。 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推荐下,权衡利弊,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医方需尊重患者的选择,且尽全力认真执行患者自选的治疗方案。 3、医疗费用知晓权。 顾名思义,患者及其亲属有知晓医疗费用的权力,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医方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如实的为患者提供所需医疗费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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