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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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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可分为直接知情权和间接知情权。直接知情权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包括①医疗资料的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可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救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表、医生指示书、检查表、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状况的客观病历。②医疗行为的知情权。患者在医疗行为中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通知义务。③医疗事故的知情权。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发现后有通报、说明的义务。间接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该《条例》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1、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做出合理的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2、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的讨论记录、困难病例的讨论记录、上级医生的检查记录、会诊意见等,必须在医生双方都在的情况下封印和封印。3、证据保护知情权。如果涉嫌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造成不良后果,患者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4、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鉴定专家回避。5、尸体检查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要求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并有权委托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以便知道检查后死者器官的下落。这些是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患者知情权是患者有权了解具体病情和采取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情况。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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