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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包括相关手术、相关检查。 2、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 4、医疗争议知情权。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鉴专家回避的权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同时,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
医患纠纷有三种表现形式: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医疗行为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医患纠纷中的患者家属能否主张医院的过失和损害赔偿,关键应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和造成损害来确定。患者家属能否主张医院的过失和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行为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应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才能得出结论。 一、患方对医疗纠纷存在举证困难:1、医疗行为包含许多不确定因素;2、医疗行为受到诊治时间、医疗水平等因数的影响;3、医疗行为具有相当之专业性。 二、按照法律规定,医疗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处理医患纠纷有三种解决途经:协商、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依上述程序,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患方可向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或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裁定)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知情权有以下三个: 1、病情了解权。 通俗的讲,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将各种治疗措施的所有环节和内容都如实的告知给患者,不得隐瞒,实事求是。 3、医疗费用知晓权。 顾名思义,患者及其亲属有知晓医疗费用的权力,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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