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3、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4、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5、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6、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7、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8、交通食宿费 9、一性伤残补助金: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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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医疗费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期间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辅助器具赔偿标准 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生活护理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护理期间,工伤护理费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2、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3、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4、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5、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6、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7、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8、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9、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10、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七、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60% 7、七级伤残的,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9、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0、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具体赔偿如下: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9;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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