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的加班费,在仲裁时效之内主张的,都会被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是否被支持,有两个关节点,一是仲裁时效,二是证据。一、时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适用特殊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时起算为一年。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自己举证,但往往劳动者自己很难掌握完善的加班证据,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等证据最低保存期限两年,用人单位只需对不提供两年内证据承担后果,因此也就有了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很难得到支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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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工资的1.5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工资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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