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参加人住院治疗的;(二)为参加人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三)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或者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内的费用转嫁参加人个人负担的;(四)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或者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外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五)未经参加人同意,使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外的药品或者实施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外诊疗项目的;(六)限定参加人住院费用的;(七)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加人转诊或者未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加人办理转诊手续的;(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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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区关于报销比例的规定各有不同,以山东省为例,农民在 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确保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
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的比例如下:本乡住院,直接在乡卫生院出院时核报,150元为起付线,线内自付,超过起付后按75%核报;县级医院就诊,应办好转院手续,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核报,35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内自付;在县以上或县外医院经县农医局批准的住院治疗,70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上按40%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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