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该规定已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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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但劳动者选择不续签。 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提出不续签,或者单位提出不续签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下: 1、一般按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过错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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